根据新西兰2009 移民法第SS 4, 48, 49, 55条规定,合格的担保机构或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是否需要担保,是基于移民局条例架构的(体现在例如旅签、学签和工签等短期签证的具体类型中)。
B.一个担保者是否合格,要基于移民局和移民官的认可。
C. 一个合格的担保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一个机构,或政府部门,并合乎以下定义:
i, 一个持有新西兰护照或居民签证的自然人,并不受移民法2009条款49(1)(a)或条款50限制;
ii, 一个合格的担保机构,必须是在新西兰注册的公司,或协会或慈善信托机构。 或
iii, 一个政府机构则必须是state sector 法1988下附表1中背书, 或属于crown entity 2004条例第7(1)条款下的。
d, 无论哪种担保人,是否可以履行担保能力,要通过移民局条例和移民官审核。
e, 如果担保人不是自然人,则必须制定一个独立自然人作为担保之联系人。
f, 所有符合条件的担保者必须:
i, 以书面形式承诺日常、住宿以及遣送费用。
ii, 满足其需要满足的特殊移民局条例要求(如果适用)。
g, 是否为合格担保者的判断权利最终取决于移民局或移民官。 申请人通过法庭,移民局或仲裁机构等,均无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