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或移民时需要办理出生公证
那到底什么是出生公证
又该如何办理呢?
什么是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出生公证的用途:
1)证明和父母的亲属关系
2)证明配偶关系
3)证明公民身份和出生信息
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第一步:申请人的身份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第二步:申请人的户口本,需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户口:如果申请人与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里,提供该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与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里,需要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第三步: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出生证明信及4张+白底两寸证件照片,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遗失出生证明信,如何解决?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
1)申请人的独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医学出生证明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出生证明信,证明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生日、曾用名、性别、父亲名字以及母亲名字和父母的身份证号码。
4)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一份出生证明信并盖上居委会章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补充情况说明:
1)关于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如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3)关于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4)关于申请人已移居境外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或户口注销证明(应显示申请人的出生地);
5)关于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证,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6)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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