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同居27年只得一罐骨灰,新西兰“同居关系”了解一下

奥克兰高等法院今年6月6日裁决了一桩奇案,一名过世女子生前在遗嘱中将自己的房产给了自家兄弟,留给有27年同居关系的伴侣的财产很特别-  她的骨灰。她的伴侣认为这个遗嘱严重不公平,于是上法院打起遗产官司。这官司真没白打,法官6月6日裁决他可得获得30万新元。

今天就说说这个与同居关系认定、与遗产分配有关的案子。

不满同居27年只得一罐骨灰,新西兰“同居关系”了解一下

故事的女主角名叫玛丽• 多莉(Mary Doyle,本文简称“玛丽”) ,男主角名叫史蒂文• 月亮(Steven Moon,本文简称“月亮先生”)。玛丽身患癌症,在同病魔长期抗争之后,于2017年1月不幸过世。

玛丽过世后,月亮先生才知道玛丽在遗嘱中将自己位于奥克兰北岸Fairview Rd的房产给了她亲兄弟帕特里克·多莉,留给他的仅仅是她的骨灰。

不满同居27年只得一罐骨灰,新西兰“同居关系”了解一下

 

玛丽生前给月亮先生留下一封信,她在信中写到:“我将最珍贵的东西留给你-  我自己 (虽然是装在一个盒子里)。”

这让月亮先生非常失望、伤心,他认为遗产分配不公,于是走上法庭,要求得到玛丽的全部房产。

月亮先生在法庭说,他同玛丽有长达27年的伴侣关系,过去27年里,他们几乎每天都在一起,总共只分开过两个半星期,一次是因为他住医院,一次是因为他到南岛旅行。

62岁的月亮先生在法庭上委屈地说:“好像我在玛丽的生活中什么都不是。”他说他读了遗嘱后感觉自己“被出卖了”、“被利用了”。

月亮先生要求得到玛丽全部房产的请求遭到玛丽兄弟帕特里克的反对,在今年3月的法庭的聆讯阶段,他承认月亮先生同玛丽有长期的亲密关系,但不认为两人是同居关系。

帕特里克在法庭上说,玛丽总说自己是单身,当她写遗嘱的时候,公共信托(Public Trust)问月亮先生是否是她的“配偶”( partner) 时,她回答说他仅是个“伴儿”(companion)。

帕特里克的律师在法庭上说,月亮先生同玛丽两人没有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财产,玛丽在法律文件上都称自己是“单身”,她对她的家庭成员也说两人是朋友关系。

玛丽的兄弟认为玛丽同月亮先生是朋友关系的一种,他不承认两人之间达到同居关系的标准。

根据新西兰法律,同居关系中的伴侣同婚姻关系中的伴侣享受同等权益。

在长达27年两人相处的岁月里,月亮先生确实没有同玛丽居住在一起,月亮住在奥克兰的Torbay,同他母亲的住处挨着,玛丽则居住在Fairview Avenue。

然而,他有很多证据证明他和玛丽确实是同居伴侣关系。

他们两个人曾经在90年代一起看房子,但最终还是没有一起买房,因为他俩发现他们各自拥有的房子更能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

他们每天都会发短信,月亮先生下班之后去玛丽那里为她做晚饭,陪伴她,还里里外外做家务,给她去药房拿药,还帮着买日用品。

玛丽在同月亮先生长期的伴侣关系中,大部分时间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需要依靠轮椅生活。

Moon先生说:“我帮玛丽做好睡前准备,然后道晚安,向她吻别,再回自己的住处。”

而且,月亮先生有无可辩驳的证据显示,他们两个人有正常的性生活,直到玛丽2015年被诊断患上癌症才终止。

玛丽在给月亮先生的信上还说,她不想让自己的骨灰撒到任何地方,并说她一直都很爱他,说”感谢你这么多年来一直陪在我身边。”

一位玛丽童年时就结识的朋友出庭作证说,她从不认为月亮先生同玛丽仅仅是柏拉图意义上的朋友。

她说:“我一直知道他们两个有罗曼蒂克关系和性关系。”

法官Justice Powell 最终认可了月亮先生一方的证据。他的裁决是,尽管玛丽把月亮先生形容为“朋友”,但两人是同居关系。法官还说,毫无疑问这段关系对他们两人都很重要。

不满同居27年只得一罐骨灰,新西兰“同居关系”了解一下

法官裁决月亮先生可以得到玛丽房产的一部分,即30万新币。

显然,玛丽遗嘱中留给她兄弟的房子必须卖掉,月亮先生才能拿到这30万。

法官先生认为这个判决可以让双方都满意,对月亮先生而言,他同玛丽的同居关系得以承认,他还能获得30万元遗产;对玛丽的兄弟帕特里克来说,月亮先生并不能全部拥有玛丽的房产。

 

汪君尊律师点评

就这个案子,我采访了资深大律师、国际仲裁师– 皇家律师事务所的汪君尊。

 

不满同居27年只得一罐骨灰,新西兰“同居关系”了解一下

汪君尊律师

 

汪律师谈了以下几点:

 

一、    遗嘱认定

做遗嘱是必要的,当涉及婚姻关系时,如果没有遗嘱,当事人婚姻状况不易确认;特别是同居关系,因为无需登记,也无从查起。

二、同居关系认定

新西兰的法律相当注重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益的保障。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一定非得两人住在一起。有没有住在一个屋檐下,不是确定同居关系的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也可以证实。

实际上,即便是同居伴侣长期分居在两个国家或是两个城市,但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说明两人之间的伴侣关系,例如两个人一起经营类似配偶的生活,法庭可能就会认可他们的同居关系。

在新西兰,民事判案不象刑事判案。民事案中,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超过50%,就会被法庭采纳;而在刑事案中,当事人举证某样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必须达到99%,才会被法庭接受。

 

三、遗嘱分配

根据新西兰法律,伴侣之间如一人先过世,健在的配偶可以先分走过世伴侣的一半身家,剩下的遗产跟孩子平分。如果双方没有孩子,就自己全得,无需考虑过世伴侣的父母和兄弟姐妹。

 

四、打遗嘱官司

如果相关利益人对遗嘱有争议,认为遗嘱安排不合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从本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如果遗嘱内容有争议,过世的人是没有办法站出来解释的,活着的利益相关人如能展示充分证据,有可能让法官相信。

另外,遗嘱官司是有时间期限的。如果是死者的配偶想打官司,必须在半年内提交诉讼;如果是其他相关利益人,必须在一年之内。超过时间期限,法庭不予受理。

 

五、没遗嘱也能打官司

在华人文化中,很多人觉得做遗嘱不吉利。没有遗嘱的遗产案子,法院也能受理,但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就很折腾人,因为当事人不在了,只能听相关利益人解释,那就看法官相信谁了。在本文这个案子中,法官相信了死者男朋友提交的证据,没有相信死者兄弟的证词。

 

六、华人遗产纠纷考量多

在新西兰,一些华人移民(有新西兰公民或是PR身份)常年生活在原居地例如中国大陆,因此,这一点特别希望引起注意,就是过世者常年在哪里生活对于界定婚姻关系很重要。

如果过世者常年居住在新西兰、不管哪里过世,如出现遗嘱纠纷、遗产纠纷,那自然是按新西兰法律来判案。

但如果过世者常年生活在中国,无论其在哪儿过世,其在新西兰的遗产分配就要按中国法律来执行。要记住的是,在中国,同居关系是不被承认的。 

 

 

本文转自:新西兰Kiwi毛传媒

原创文章,作者:百伦君,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yron200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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